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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数量方面的限制: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超出七条规定数量,但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不属于第九条情况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第九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对全部进境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音像制品。经海关审核属于个人自用合理范畴的,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税率为10%,应缴税款=完税价格X税率。一般情况下,唱片完税价格是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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